津市法院审理辖区内首例“洗钱罪”并当庭宣判
2024-10-28 11:38:06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马志军 | 作者: | 点击量:8214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黄晶)10月28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辖区内首例洗钱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向谢某某贩卖约0.8克甲基苯丙胺,获取谢某某微信转账1800元毒资后,为掩饰、转移犯罪所得,陈某某于当晚22时许在津市市人民医院附近的山东炒货店购物后以微信转账套现方式将毒资中的700元换取现金,并将换取的现金用于个人消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收益,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还涉及其他犯罪,与贩卖毒品罪、危险驾驶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洗钱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助长其他犯罪活动,更是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首例洗钱罪案件的判处彰显了津市市人民法院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态度。津市市人民法院也将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维护社会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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